2月2日(农历正月十二),甘肃永登县举办“非遗过大年,文化进万家”系列展演活动,当地13支社火代表队同台表演舞狮子、划旱船、踩高跷、跑龙灯等绝活,还有被称为“天下第一鼓”的兰州太平鼓和秧歌队紧随助阵……这座不大的县城,吸引超过10万人围观。图为具有西北特色的舞狮表演。 中新社发 戴文昌 摄
2月2日(农历正月十二),甘肃永登县举办“非遗过大年,文化进万家”系列展演活动,当地13支社火代表队同台表演舞狮子、划旱船、踩高跷、跑龙灯等绝活,还有被称为“天下第一鼓”的兰州太平鼓和秧歌队紧随助阵……这座不大的县城,吸引超过10万人围观。由于围观人数越聚越多,之前划设的“舞台”不断被压缩。
类似热闹非凡的场面,连日来在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多地上演,一些城市的演出还专门设置了交通管制线路和时段,以保障民众参与其中。部分较大型的社火展演比赛,还采用现场直播等现代传媒手段,增强了民间社火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图为被称为“天下第一鼓”的兰州太平鼓表演。 中新社发 戴文昌 摄社火是中国民间一种庆祝春节的传统庆典狂欢活动,具体形式随地域而有较大差异。由各乡村村民自发组织的社火活动,规模从几十人到上百人不等,包括锣鼓手、舞狮等。社火经过之处,围观民众燃放爆竹迎接,并赠予烟酒等礼物。
今年76岁的甘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宁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张玉兰说,作为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春节压轴“大戏”,社火包含了传统文化中的许多非遗项目,展示内容多为爱国、从善、尽孝等历史典故,是当地参与人数最多,也是民众喜闻乐见的民俗活动之一。
“我们老一辈人对传统社火有很深的感情,大家通过耍社火、看社火,来释放一年的疲惫辛劳,祈求今后的生活越来越好!”张玉兰说,30多年来,她每年都参加社火表演,把自己知道的民歌、民俗故事教给年轻人来传承民俗文化,让大家过一个热闹、欢快的春节。
“现在农村多是老人,年轻人长年外出打工,我总是在担心社火的传承问题,现在看来这种顾虑可能有点多余了。”甘肃武威市“返乡人”张宏连续“追”了当地多场社火表演后表示,实际演出中,老年人不少,年轻人也没落下,他对这种“家乡年味”的传承信心倍增。
图为具有西北特色的舞狮表演。 中新社发 戴文昌 摄在甘肃定西市漳县三岔镇,“闹社火”已成为当地一张新名片。当地社火演员贾月玲说,近年来,当地的社火队伍不断壮大,有70多岁的老人,也有20多岁的学生,填词的、谱曲的、拉二胡的、敲扬琴的一应俱全,在保留传统故事为内核的基础上,艺人还会结合时代元素进行编创。
“小初一,大十五。”随着西北各地如火如荼进行的社火展演,人们和着锣鼓节拍,载歌载舞表达着喜悦的心情,寄托着对幸福生活的憧憬与追求。(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